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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电:亟待出台行业规范细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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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8-7 15:2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  上述诸多乱象,在《办法》中是明文禁止的。
  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,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。并要求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,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,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。
  记者从我市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了解到,为规范行业乱象,协会对其成员进行了即时监管和评级考核,但目前全市大小家电维修企业有2000多家,资质齐备的正规企业只有10%。
  “此前我市对于家电维修行业纠纷的处理,采取的是出现一例处理一例,缺乏针对整个行业的明细规范。《办法》的出台意味着对该行业的规范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,制定地方性行业规范细则的方向已经明朗。”市商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市商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,根据我市家电维修行业的实际情况,尽快协商制定我市家电维修行业规范实施细则的相关事宜。

发表于 2012-8-9 21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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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8-14 14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轮回 发表于 2012-8-9 21:50

谢谢版主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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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8-14 15:51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是必须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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